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實驗室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重要基地,為確保實驗室安全,防止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優化學校環境,保證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辦公室、資產與后勤事務管理處、教務處、保衛處、科技處是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有對各學院(研究院)、各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獎勵處罰的職能。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辦公室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牽頭管理單位。
第三條 學校各單位黨政第一領導,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部領導責任。
第四條 各級領導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規定,提出確保安全的具體要求,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突發事故模擬演練,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 各學院應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實驗室安全分管領導,制定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包括制度規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組織、協調、督促各下屬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實行實驗室準入制度;及時發布、報送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相關通知、信息、工作進展等。學院實驗室安全秘書協助分管領導做好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的具體工作。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根據學院的實驗安全工作計劃開展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實驗室應設定一名兼職安全員,安全員協助實驗室負責人具體負責該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員對實驗室的安全負有檢查、監督的責任,有權制止有礙安全的操作,糾正安全違章行為。
第六條 所有在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統一認識,確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救助知識。
第七條 各實驗室應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安全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并張掛在實驗室明顯區域,嚴格貫徹執行;制作適合本實驗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觀形象的圖片、通俗易懂的語言、具體詳實的數據和生動的案例,向實驗人員進行實驗安全基本常識、安全原則教育。實驗室要把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等列為實驗教學的內容之一,新進實驗室人員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和技能,才能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檢查堅持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及時發現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做好技術安全工作檔案。
第九條 學??蒲猩a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與各系部與各實驗室、實驗室與實驗室人員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切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位,落實到人。
第十條 各實驗室必須配備適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顯、取用方便之處,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在非應急狀況下,各種安全設施不準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保持實驗室設備、設施及環境清潔衛生。設備器材擺放整齊,排列有序,保持走道暢通。嚴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擋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學習消防知識,熟悉安全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災事故,應及時切斷電源,冷靜處理。
第十三條 實驗室應有嚴格的用電管理制度,對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應經常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嚴禁超負荷用電。實驗電氣設備處于工作狀態時,必須有人在場監管,確實需要長時間連續工作的實驗,電氣設備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監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電、水、氣等設施必須按有關規定規范安裝,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實驗室應定期對電源、水源、火源等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應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電氣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和檢修要有記錄,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安裝接地裝置,對出現老化現象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維修或報廢。
第十六條 無需配備加熱設備的實驗室,嚴禁使用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煲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各種類型的電加熱器具。實驗中必須使用明火時,須加強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離人,危險范圍內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七條 實驗樓(室)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實驗室堆放與實驗需要無關的雜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八條 各實驗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實驗室值班人員或工作人員下班時,必須關閉電源、水源、氣源、門窗,剩余藥品必須妥善保存。當班教師要配合值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 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及時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條 實驗室在從事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要嚴格制定相關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采取適當的防盜技術手段,安裝必備的防盜設施,實驗樓等安全重點部位應配備門衛和晚間值班人員,門衛和晚間值班人員應按門衛制度和值班職責,盡心盡職。通過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做好實驗室防盜安全工作。一旦發現盜竊事件,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衛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實驗室必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的處理與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環境。嚴禁在實驗室內大聲喧嘩、抽煙﹑吃食物和亂丟垃圾。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
第二十三條 各實驗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廢液、化學及生物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工作。學校定期收集和處理有毒有害廢液和固體廢棄物。處理工作實施“分類收集、定點存放、專人管理、集中處理”的工作原則。
第二十四條 盛裝化學廢液的容器應是專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學廢液,容器上應有清晰的標簽。一般化學廢液,分含鹵有機物廢液、一般有機物廢液、無機物廢液等三類廢液收集桶分別收集和存放;劇毒物質與放射性同位素廢棄物,必須單獨分類存放,并按劇毒試劑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造、擴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質、有毒氣體的處理列入工程計劃一起施工,并堅持竣工合格驗收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對實驗動物、植物,要有專人負責,落實實驗動植物管理措施。妥善處理實驗動植物的尸體、器官和組織,對實驗樣品應集中冷凍存放,定期統一銷毀,嚴禁隨意丟棄。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尸體、器官和組織等,單獨封裝并進行標注,不得混雜在其它實驗動物廢棄物中處理。
第二十七條 病原微生物要有專人負責,建立健全領取、儲存、發放登記制度,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對實驗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時做好妥善保管、規范處理,并作好詳細記錄,絕不允許亂扔亂放、隨意傾倒或自行銷毀。
第二十八條 病原微生物廢棄物,處理前應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銷毀處理。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嚴格消毒、滅菌處理,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才能排放。
第二十九條 廢放射源的處理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待處理的廢放射源必須妥善保管,嚴禁隨意堆放、掩埋、焚燒和丟棄。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廢棄裝置,在沒有取出放射源的情況下,不得對其裝置進行任何處理。
第三十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產生預定水平χ、γ電子束、中子射線等的電器設備。
第三十一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賬目,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物相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單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實驗人員必須配備防護裝備方可參與有關實驗。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時,教師應詳細指導監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實驗教學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對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須經常對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組織人員參加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學習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規范化存儲和使用知識,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 對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專業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使用過程中嚴格安全措施,堅持“五雙制度”——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物質不同特性分類、分項存放,性質或防火與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一起存放。對存放中的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要經常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存放地點要安裝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盜設施,無關人員禁止進入。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必須由學校采購管理部門向具備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購置,嚴禁其它單位與個人私自購買。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領用,須憑使用申請報告和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的領料單辦理領料手續,并做好詳細的領用和使用記錄。使用劇毒品、放射性同位素,應按同一批次實驗的需求量按需申領,使用情況當日報告,實驗剩余當日清退,嚴禁存放、帶離實驗室,嚴禁私自銷毀、丟棄或借予他人。
第三十七條 轉移和運輸劇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強酸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危險品,必須妥善包裝,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過程須派專人隨行監管。
第三十八條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入口處必須貼放射性危險標志,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護聯用鎖及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裝置。實驗工作人員須佩帶個人放射計量儀,定期接受個人放射劑量監測,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我校實驗室涉及生命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 學校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特種設備的安裝調試、質保期內的維護工作原則上由生產廠家負責實施,以確保安裝、維護的質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況需由其他單位承擔的,該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和調試完畢,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并經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檢驗合格,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到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且將登記標志固定在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的使用狀況,落實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整理、登記并妥善保管隨機文件和資料,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組織做好設備的安裝、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檢驗工作;落實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確保特種設備的管理與使用規范、安全。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管理與操作人員,必須通過相應的培訓與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實驗室應制定服役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特種設備,并做好使用記錄。特種設備使用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檢修。
第四十五條 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通風良好且配備泄露監測裝置的場所。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第四十六條 嚴禁使用超期氣瓶,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庫,由資產與后勤事務管理處負責送檢。
第四十七條 各種壓力氣瓶應避免曝曬和靠近熱源,可燃、易燃壓力氣瓶離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嚴禁敲擊和碰撞壓力氣瓶;外表漆色標志要保持完好,壓力氣瓶要專氣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使用。
第四十八條 壓力氣瓶使用時要防止氣體外泄;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存有安全余壓;使用完畢及時關閉總閥門。
第四十九條 經常檢查易燃氣體管道、接頭、開關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隨時排除安全隱患。室內無人時,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五十條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保持良好的性能和準確的精度,并處于完善可用狀態,確保儀器設備安全運行。
第五十一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密切注意學校有關部門停水停電的通知和氣象部門的惡劣天氣預警通知,注意貴重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措施,如遇臺風、暴雨、冰雹、雷暴等惡劣天氣,應提前對貴重儀器設備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小外界影響對儀器設備造成的損失。在發生惡劣天氣情況時,須安排工作人員在現場值班。
第五十二條 各類實驗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上機前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驗方案,并做好各種準備工作。上機時嚴格按使用操作規程進行,開機后必須有人值守,用完儀器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對不遵守者,管理人員有權對其勸阻、糾錯直至拒絕其繼續使用。
第五十三條 對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說明書等各種隨機資料,要按規定存放,設專人妥善保管,不得攜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須經領導批準,向管理人員辦理出借手續,并按時歸還。
第五十四條 貴重儀器設備及其附屬的安全裝置,未經申報批準,不準隨意拆卸與改裝。確需拆卸或改裝時,應書面請示學院(研究院)領導批準,并報請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辦公室備案,方可實施。
第五十五條 各實驗室應定期清查本室承擔的科研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劃定密級;按照密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條 實驗室承擔的涉密科研項目的測試數據、分析結論、階段成果和各種技術文件,均要按科技檔案和保密管理制度進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資料。如發現泄密事故,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對泄密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十七條 涉密項目的實驗場地,一般不對外開放。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參觀的,必須報廈門大學保密委員會批準,并劃定參觀范圍。
第五十八條 實驗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應經常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對保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杜絕泄密事故。
第六十條 發生事故時,要積極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發生較大險情,應立即報警。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實驗室和個人,學校、學院(研究院)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責令整改的實驗室,要采取相應的限期整改措施,經各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六十二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操作,忽視安全而造成了被盜、火災、中毒、人身重大損傷、污染、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工作人員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逐級報告學院(研究院)、保衛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和學校主管領導,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對隱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將予從嚴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做出處理意見。對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相應責任;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對于一貫遵紀守法,在保證設備安全運行及文明操作實驗中有顯著成績者;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補救、排除險情,避免或減少傷亡事故發生或國家財產損失者;事故發生時,奮力搶救生命和國家財產有突出貢獻者,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河北東方學院轄內各實驗室。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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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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