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規范教學工作和實驗室建設,提升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實驗室是學院的教學和科研實體,其建設和管理在教務處和監督指導下,由教學單位負責相關實驗室的建設、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各系需明確一名領導分管實驗室工作,實行實驗室主任責任制。
第二條 實驗室的建設必須從學院實際出發,根據科學發展和學院人才培養計劃的需要,做到合理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并體現一定的前瞻性和針對性, 注重投資效益的評價,充分發揮技術、設備優勢,鼓勵實驗室的開放共用。
第三條 實驗室建立的基本條件:
1.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科研或科技開發任務。
2. 有確定的實驗教學課程和足夠的實驗教學任務。
3. 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場所、設施及環境。
4. 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
5. 有合格的實驗室負責人和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
6. 有滿足實驗室正常運轉的經費和建設經費。
第四條 實驗室有關物資供應和儀器設備管理按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實驗室執行國家和學院的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六條 實驗室遵守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法令,不得隨便排放廢渣、廢氣、廢液,防止噪聲污染。
第七條 學院各有關教學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訂相應的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包括實驗室崗位設置、職責、考勤、考核及獎懲辦法;學生實驗守則;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清潔衛生制度;實驗室檔案管理制度;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實驗課管理及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凡要新建、合并、撤消實驗室或更改名稱,要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執行以下審批程序:
1.由系提出書面申請,報教務處。
2. 經教務處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學院主管院長審批或院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九條 實驗室人員編制及崗位業務按照河北東方學院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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